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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外出活动及请休(销)假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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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0790520.com    [2009-12-2 12:03:36]    来源:    点击:  

  为加强机关管理,改进机关作风,强化组织纪律,结合机关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坚持八小时工作制,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二)机关实行考勤登记制度。各委办处建立考勤登记表,每天对工作人员出勤进行登记,月底汇总。机关学习和集体活动均实行考勤。
  (三)病事假、旷工时间达到或累计达到国家规定的时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休假时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机关考勤情况同年终总结考核相结合,凡考勤不合格人员,年终不得评优。
  (五)各委办处考勤登记情况月底统一汇总到办公室行政管理科。行政管理科每月将汇总情况整理后,由办公室在次月第一周机关学习时通报。
  二、外出活动制度
  (一)政协领导外出参加会议或有关活动,按自治州有关规定执行,并告知秘书长。办公室负责做好有关联络服务工作。
  (二)委办处领导在库尔勒地区参加会议或有关活动,应向秘书长和分管副主席报告。离开库尔勒地区的,正职经秘书长、分管副主席同意后,报主席批准;副职经委办处负责人、秘书长同意后由分管副主席批准。同时,将具体会议或活动情况等事项告知办公室。
  (三)科级以下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有关活动,须经委办处负责人批准。
  三、请(销)假制度
  (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病假、事假人员须办理请假手续,填写《病事(休)假呈批单》,病假人员还须附医院疾病证明。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须补办手续。
  (二)委办处正职请假1天以上的,经秘书长、分管副主席同意后,报主席批准。副职请假1天以内的,经委办处负责人同意后,报秘书长批准;1天以上的,经委办处负责人、秘书长同意后,报分管副主席批准。
  (三)科级以下人员请假在1天以内的,由委办处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2天以内的,经委办处负责人同意后,报秘书长批准;3天以上的,经委办处负责人、秘书长同意后,报分管副主席批准。
  (四)机关学习(按指定位置就座)和集体活动的请假,由委办处负责人向组织学习或活动召集人请假。
  (五)符合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婚丧假、产假的,也须按规定填写《病事(休)假呈批单》,按审批权限报批。
  (六)以上各类请假期满后,须按权限逐级销假。请假期满,如需续假者,应按规定手续办理续假。
  (七)请假人员须将《病事(休)假呈批单》送办公室行政管理科备案,年终在全机关公布。
  四、休假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由各委办处根据工作情况,并考虑干部职工本人意愿制定计划,经秘书长办公会统筹确定。凡要求休假人员须填写《病事(休)假呈批单》,按审批权限报批准。
  (二)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服从休假安排。因工作需要或遇特殊情况到时不能休假的,可推迟休假。事前不能办理休假手续的,事后须补办。
  (三)因工作原因需分段休假的,也须按程序报批,累计休假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因工作需要需暂停休假的,个人必须服从组织,事后可继续休完假期。
  (四)根据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休假人员须将《病事(休)假呈批单》送办公室行政管理科备案,年终在机关公布。
  五、奖惩
  (一)因工作需要未安排休假人员,按国家规定加发工资。
  (二)因工作需要加班人员,根据实际可由委办处适当安排补休。
  (三)旷工1天的,扣发1天工资,依此类推;旷工15天以上的,按国家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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