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履行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委员的职责 第一条 认真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尽职尽责,做好代表界别、团体参加政协组织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自治区、自治州党委重大部署,以及全国、自治区、自治州政协重要会议精神。 第三条 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时事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科技等知识,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第四条 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利于改进工作。 第五条 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专长,为自治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多做贡献。 第六条 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等活动,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就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 第七条 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自觉抵制“三股势力”渗透破坏活动,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为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八条 踊跃参加政协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联系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努力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履行职责和义务,认真开展“五个一”活动,即每年至少提出一件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参加一次政协活动,做一件好事,写一份个人年终工作总结。 二、委员的奖惩和辞职 第九条 完善“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提案人”、“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提案工作者”奖励制度,在每届政协三次、五次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优秀政协委员”奖由专门委员会和县(市)联系组提名。“优秀提案人”奖由提案法制委员会提名。“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提案工作者”奖由提案法制委员会与州党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协商提名。各奖项由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常务委员会议协商决定,在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各奖项提名,应严格按照评比条件执行。 第十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的政协委员,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由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联系组进行年度统计,专委会工作处汇总,报请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惩戒措施。 惩戒措施分为诫勉谈话、警告处分、撤销政协委员资格三种形式。 第十一条 自治州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政协委员未经请假两次或请假三次不参加州政协全体会议的; (二)一年内未经请假两次不参加州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和联系组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的; (三)两年内没有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 第十二条 州政协委员违反《政协章程》或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州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处分: (一)因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州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因严重违纪,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因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第十四条 诫勉谈话、警告处分或撤销州政协委员资格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一)诫勉谈话的,由专委会工作处依据事实提出,由主席会议审议决定后实施; (二)警告处分或撤销州政协委员资格的,应由专委会工作处依据事实提出,由政协党组审查和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常务委员会议协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