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的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各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促进自治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实现“地大势强、富饶秀美、平安和谐”的目标而奋斗。 第三条 政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地方性组织,是自治州党委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自治州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二章 政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四条 政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是政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五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政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的每届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1个月,经上届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政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七条 政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从该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能延长任期。 第八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九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执行、监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实 施; (二)选举政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听取和协商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计划报告(草案)、财政预算报告(草案); (五)协商讨论自治州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一节 会议的准备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的准备: 根据主席会议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