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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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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0790520.com    [2008-3-21]    来源:    点击:  

  为切实加强政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专门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职能作用,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实际,制订本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设置四个专门委员会:
  提案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提案法制委,包括提案、法制等方面工作;
  经济科技工作委员会:简称经科委,包括经济、科技等方面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工作委员会:简称教文委,包括教文卫体、文史资料、学习、新闻出版等方面工作;
  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委员会:简称民宗侨委,包括民族、宗教、侨务、党派、港澳台和工青妇等方面工作。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要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新时期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促进“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服务。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委员会应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贯彻实施自治州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对自治州贯彻国家、自治区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和工作特点,加强与州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政协相应机构的联系,交流经验,互通信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包括兼职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20%左右,工作领域较宽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与本届州政协委员任期相同。各专门委员会配备秘书1-2人,人选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从政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驻库尔勒地区的委员中产生,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包括兼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法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备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若干工作组进行活动。工作组负责人选由各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决定,并报主席会议批准。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各委员会带有共同性的重要问题。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主持。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在调研、考察等活动中要认真听取委员发表的不同意见,发扬民主,进行充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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